王某某诈骗案取保候审

2021-07-13 00:23

诈骗罪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涉嫌诈骗罪当事人的辩护人,当事人提出想要争取取保候审。接受委托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先对案件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进行了案件分析,本案系在疫情期间,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王某无法工作,遂通过网络应聘的方式,进入某诈骗公司后发生的案件。

  律师介入本案后认为,取保候审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王某本有正式工作,但因疫情原因遂考虑兼职,主观上并未打算长期进行兼职工作,而是迫于生活压力进行兼职。涉及本案当中的犯罪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更为隐蔽,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王某作为一个并未打算长期进行此类工作的兼职求职者,不可能具备对公司合法与非法的辨别能力,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就认为公司一定是合法经营,这符合大多数求职者的一般认知。同时在工作中,她的想法只是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并获取兼职工资,作为一般员工并不能知晓其行为已触犯法律。第二,王某在本案中,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较小。从职务级别上看,王某属于公司的最下层人员,根本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的计划制定和具体实施。只是负责联系工作,且与客户的整个洽谈过程都是主管进行,王某毫无发言权,同时王某对涉案赃款无支配权,也不知道赃款的去向和用途,更没有实际占有。王某作为公司的一名职工,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办理一些具体业务,属于正常情况。第三、王某工作时间极短不足二十天,且并未取得任何收入和提成。
综合上述情况,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通过检察机关依法退赔了涉案款项。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王某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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