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7-13 00:26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争取不予逮捕?

近日,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故意毁坏财物财物罪当事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被羁押近一周。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某小区因业主之间的矛盾犯罪嫌疑人使用胶水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毁坏所导致的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律师发现涉及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损毁情况这一事实存在重大疑点。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调取了赵某某所使用的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同种类型的胶水,并进行了相应实验后发现,该胶水的实际粘合力非常有限,无论是对于金属以及人体的粘合力仅存数分钟后即可轻易分开,那么赵某某的所使用的胶水的破坏行为是否能够彻底的对于汽车零部件造成了直接损坏,或者直接影响其使用性能,以及最终不可修复而造的成几万元的损失,律师认为存有重大疑点。此外,认定此类财产类犯罪的重要一点就是价格鉴定结论,经走访或电话咨询了的汽车品牌4S店,仍发现即便是对于赵某某使用胶水的造成损害的全部部位进行换新,也基本不足或者勉强能够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的起刑标准,同时上述标准还是建立在新车新配件的情况下,并未涉及折旧。因此根据上述两点,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当事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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