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07-13 00:27
基本案情:2013年,张某欲为其项目融资,与马某商定针对同一批货物,张某代表卖家A公司与马某所在的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5000万元向B公司销售,又代表买家用其直接控制的ML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5699万元向B公司购买,ML公司分四期向B公司支付货款,期限2年,溢价的699万元作为B公司投资回报。张某让其实质控制的A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张某指使赵某联系C公司,让C公司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受票公司进行款项抵扣。钱款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支付给C公司,C公司扣除服务费用500余万元将剩余款项支付至张某指定的其他公司账户。本案中的项目实际并未履行,张某、马某、赵某即被抓获。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马某提出上诉。
本所王冉律师代理案件后,提出了专业意见,重新理清了辩护思路,辩护案件获得突破性进展。
二审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判处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尤其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马某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主要辩护思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自己或者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张某、赵某虽然让C公司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也为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因而不存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的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是因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方用作在正常经营时向税务机关抵扣自身应纳税款,被实际抵扣的部分即为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为了向A公司变相融资,而A公司让C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因为变相融资行为而不得已产生的销项税款,故张某、赵某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