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润华

2021-07-13 11:41



个人简介


马润华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人公安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民商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有独道见解,以其敬业负责的精神及高超的业务技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精通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侵害商标权等案件的处理。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部分成功案例:
1、史XX诉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2005年史XX入职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15年3月公司单方变更史XX的岗位要求其从事销售工作,史XX不予接受公司因此单方解除与史XX的劳动合同。
为此史XX委托本人代理该案,代理案件后本人向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史XX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十余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后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史XX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十余万元。
  1. 段XX与北京X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段XX2012年2月起在中国XX建筑集团公司承建的北京XX工程工地工作,工作中不慎将双脚砸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段XX申报工伤认定,导致段XX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此其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本律师经多方取证得知中国XX建筑集团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北京XX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段XX系受雇于北京XX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随后起诉北京XX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段XX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后经多次调解北京XX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段XX十余万元。
  1. 龙XX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十倍索赔一案
龙XX在2014年中秋节前在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XX网站上购买了若干贡菊礼盒及黑加仑干准备赠送亲友,但到货后发现所购食品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本人接受龙XX委托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判决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后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 公司单方调岗,员工终获赔偿
王XX2006年9月入职XXX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5年1月公司以王XX未通过年终考核为由单方作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将王XX的岗位变更为出纳,王XX不同意调岗并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变更通知书,但在等待开庭期间公司以王XX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王XX的劳动合同。
本律师认为公司单方变更劳动者岗位属于违法变更,又以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随即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员工岗位的行为违法,并且在仲裁期间在无证据证明王XX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及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公司赔偿王XX二十余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 武XX诉中X投资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武XX与中X投资担保公司签订贷款购车保证合同,约定中X投资担保公司为武XX贷款购车提供担保收取武XX壹万余元风险保证金,并要求武XX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指定险种。后武XX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中X投资担保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还风险保证金。本人代理此案,将中X投资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后在本代理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中X投资担保公司退还武XX风险保证金。
  1. 刘某诉北京某广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纠纷案
刘某2010年1月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5月公司无故开除刘某,为此刘某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万五千余元。
 
  1. 一房二卖双倍索赔案
2008年李某以105万元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处商品房,支付首付款80万元后再办理贷款期间出现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将房屋转卖他人并以李某违约为由拒不退还首付款。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起诉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并赔偿双倍损失共计160万元,案件一/二审全部胜诉。成为北京为数不多的一房二买双倍索赔胜诉案件。
  1. 杨XX诉北京XX上海大众汽车4S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5月杨XX在北京XX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工作中被车辆撞倒,导致双腿骨折、韧带断裂。因公司未给杨XX缴纳工伤保险,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认定,导致杨XX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赔偿金。本律师代理案件后,先向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获得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过两审最终法院认定杨XX虽虽是农村户口但居住生活在北京13年之久并且主要收入均来自北京,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判决公司赔偿杨XX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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